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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
1、▲、●為本公司加強該商品的風險管理,讓交易更為安全,加收該商品保證金(▲加收50%原始保證金、●加收100%原始保證金)
2、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28日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107年5月16日號函,臺灣期貨交易所之商品
★:非專業投資機構依風險保證金(A值)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(B值)加收20%原始保證金。
◎: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其原始保證金依上表金額加收20%。
◇:若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其原始保證金依上表金額加收20%。
▽:若履約價格為價外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者,其風險保證金(A值)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(B值)均依上表金額加收20%原始保證金;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點者,則加收50%原始保證金。
3、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C值之選擇權商品,於委託或留倉跨/勒式組合部位時加收C值保證金。
4、若遇臺灣期貨交易所調整保證金,生效時點為當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。
5、選擇權賣方保證金= 權利金市值 + Max(A-價外值,B)
A值為一口期貨保證金,B值為A值的一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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